第59554235号“阿波罗”商标异议案中,智能驾驶领军企业阿波罗智能技术公司遭遇恶意抢注,被异议商标“阿波罗”指定使用于第9类“动画片、半导体”等商品,与异议人核心业务及已注册的“apolloair”等系列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易引发消费者混淆。该案痛点在于新兴技术领域成为商标抢注“重灾区”,投机者通过“搭便车”行为侵蚀创新成果,扰乱市场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权利冲突,裁定不予注册,明确传递了对人工智能、自动驾驶等前沿技术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信号,为行业通过法律手段捍卫创新成果提供了标杆性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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