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企业合规必看!
为规范商标、企业名称与著作权、专利权等在先权利的冲突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8日发布《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20年修正完善。该《规定》旨在平衡权利保护与市场秩序,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恶意行为。
一、核心条款解读
1️⃣ 受理条件:哪些情况法院会管?
商标侵权:若他人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等侵犯您的著作权、外观专利权或企业名称权,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商标近似争议:若对方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与您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需先向行政机关投诉;但若对方超范围使用、改变显著特征或拆分组合,法院直接受理。
2️⃣ 企业名称冲突: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
若他人企业名称与您的在先名称相同/近似,且足以让消费者混淆商品来源,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起诉,法院应受理。
典型案例:如“大润发”商标权人起诉“大润发投资有限公司”字号侵权,法院认定恶意攀附商誉,判令停止使用字号。
3️⃣ 法院如何判责?
停止侵权:若企业名称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法院可责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规范使用(如附加标识区分)。
赔偿考量: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赔偿额可突破法定上限。
二、企业合规建议
商标布局:注册前检索在先权利,避免使用近似标识。
字号审查:企业名称登记时,核查是否与知名商标冲突。
维权策略:发现侵权后,优先通过行政投诉快速处理;必要时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三、法规依据
《规定》明确适用《民法典》《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强调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禁止混淆三大原则。
新规生效日期:2008年3月1日(2020年修正后仍有效)。
结语: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合规使用是市场竞争的“生命线”。面对侵权,既要主动维权,也要严守法律底线!
(注:本文解读基于公开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