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
在区分之前,我们先说说抢注。
实践中抢注的类型有:1.抢注在先使用的未注册的商标;2.将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在未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3.抢注他人的商号;4.抢注文艺作品中的虚拟人物名称及相关信息;5.抢注作品名称;6.抢注名人姓名……
非法抢注一般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抢注,对此《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了涉及禁用或者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从而对于遏制非法抢注就是适用好现行法律规定,恰当的运用法律,维护正常的注册程序。
恶意抢注相对于非法抢注主要侧重于申请人主观状态,通常会使行为人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比如《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种不正当手段就是恶意的体现。
固然,在实践中恶意抢注和非法抢注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存在交叉和重合,但区分对公和对私角度而言,恶意抢注更多的针对相对人在先权利,非法抢注更多的倾向于考虑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
为何区分恶意抢注和非法抢注,我们理解,恶意抢注一般情况下,并非绝对的不予核准,相反如果合法的在先申请更有利于保护交易和秩序的稳定。
而非法抢注原则上属于绝对不予核准的情形,因为其更多的侵蚀了公共利益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