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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来源:科技司 2025-06-24 返回
    一、总则

  背景意义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制订本办法。

  基本定义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主要功能

  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发展目标

  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管理体制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认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以下简称“部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孵化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

  标准级孵化器

  标准级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0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02、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03、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04、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30%。

  05、上年度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06、上年度不少于3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07、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08、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09、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

  10、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申请标准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卓越级孵化器

  卓越级孵化器对标国际一流水平实行择优认定,应突出以下特征和功能:

  (一)强产业属性

  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近两年每年服务的细分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不少于30家。

  (二)强服务功能

  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50%。

  (三)强人才牵引

  管理团队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产学研复合型人才或在龙头企业具有资深从业经验的领军人才牵头组建,懂技术、懂创业、懂投资、懂产业;具有一支高水平专业孵化服务队伍。

  (四)强投资赋能

  能够联动至少一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细分产业领域股权投资基金,围绕服务企业投早、投小、投长期。

  (五)强加速效应

  能够带动一批前沿技术成果转化落地,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

  三、认定程序

  01、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

  02、省级主管部门审核

  03、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审(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四、评价监督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标准级孵化器每年进行绩效评价,对卓越级孵化器每3年进行复核。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不合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部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

  五、变更与撤销

  部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标准级孵化器,复核不通过的卓越级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

  六、促进与发展

  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全国孵化器规划、政策和标准。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七、附则

  省级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省级孵化器管理办法(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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