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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市监处罚[2024]125号水城区燕芬蛋糕坊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2024-10-09 返回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水市监处罚〔2024〕125号水城区燕芬蛋糕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燕芬;经营场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营盘北路金竹林搬迁街一栋二号门面;电话:18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2520****;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期限:长期。    2024年7月3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法对水城区燕芬蛋糕坊生产销售的桃酥(生产日期:2024-06-25)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上述批次桃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4年8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水市监食检告〔2024〕125号)及《检验报告》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经营场所内无上述抽检批次不合格食品库存。该店对抽检结果没有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复检要求。2024年8月19日经报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于2024年9月4日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共制作了被抽检批次桃酥7斤,当事人已全部销售完该批次桃酥,销售价格10元/斤。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抽检检验,上述批次桃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桃酥货值金额共计70元,违法所得共计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1份、《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水市监食检告〔2024〕125号)及附件《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依法抽样及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市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抽检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图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属实。    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4〕12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协助我局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拾元整(小写:70.00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小写:560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陆佰柒拾元整(小写:567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
  
  统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可通过登陆网址http://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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