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市监处〔2024〕291号
贵州坛不忘酒业有限公司;字号:坛不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余银;经营场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杨柳湾5号楼-2-1号;电话:13885214XX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编号:91520382MAD29NJC3Y;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捌佰捌拾万圆整;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酒类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长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仁市监处〔2024〕291号
2024年7月25日,我局接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举报,称当事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公司注册的“成義酒坊”商标包装白酒,要求我局进行查处。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库房内发现有230瓶未贴标白酒,“成義酒坊”包装材料500件(规格1×6),该包装材料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为:SC11552038200573,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成义酒坊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柜上发现8瓶“悠选酱酒”(规格1×500ml),该酒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经生产厂家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8瓶“悠选酱酒”不是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在2024年8月2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向余银进行了询问调查;在2024年8月6日和8月28日2次向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股东向余腾进行了询问调查;在2024年8月7日向当事人股东赵琴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8月20日电话询问了王明霞(王老四);2024年8月21日向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吕杨账进行了询问调查;2024年8月27日询问了贵州省仁怀市荣启酒业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启。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1月9日,公司主要从酒类销售。因其法定代表人向余银长期在外,该公司由其股东向余腾在负责经营和管理。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发现的230瓶未贴标白酒,是当事人找工人灌装来公司接待,赠送朋友和客户品鉴时方便携带和运输的。当事人共计包装了240瓶未贴标白酒,包装一瓶未贴标白酒的成本为16元(其中酒水12元/斤,工人包装费1元/瓶,酒盖、飘带、外箱和泡沫3元),240瓶未贴标白酒共计货值3840元,且当事人未办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柜上发现的8瓶“悠选酱酒”是当事人在2023年11月公司成立时委托水口一家包材店(当事人陈述忘记该店名称和联系电话)打印包装材料并让其包装后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展示销售,当事人共计委托该店包装生产了12瓶“悠选酱酒”,自用了4瓶,剩余8瓶一直放在公司经营场所展示柜上,还未销售,该酒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经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款“悠选酱酒”不是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包装生产的,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公司名称生产、销售该款“悠选酱酒”。当事人准备以128元/瓶的价格销售“悠选酱酒”,12瓶“悠选酱酒”共计货值1536元。 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发现的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规格1×6)是当事人委托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2024年7月,向余腾提供“成義酒坊”产品图片,并委托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了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来准备包装进行销售,还未包装,后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印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的价格为16元/件,并支付了8000元现金货款。当事人委托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的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上标注有“成義酒坊”字样,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其公司名义印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成義酒坊”是“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注册的有效商标,且“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成義酒坊”商标印制包装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仁怀市茅台镇杨柳湾5号楼-2-1号,现场悬挂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②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2楼库房发现有“成義酒坊”包装材料500件(规格1×6),包装材料包含:酒盒、标贴、手提袋、外箱。包装材料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成义酒房有限公司”;③现场有2名工人正在灌装白酒,现场发现有未贴标白酒230瓶,酒瓶上使用的酒盖和酒帽系通用,其中一名工人陈述其叫王老四,联系电话为15985250240;④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展示柜上发现有8瓶“悠选酱酒”,该酒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经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该8瓶“悠选酱酒”不是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 2、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向余银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1月9日,是由向余银、向余腾、赵琴、娄美芳出资成立的,因向余银身体原因,公司都是由弟弟向余腾在负责管理和经营。 3、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股东向余腾询问笔录2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1月9日,是由向余银、向余腾、赵琴、娄美芳出资成立的,因向余银身体原因,公司都是由向余腾在负责管理和经营;②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库房发现的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是当事人委托茗鉴包装印制来准备包装来销售的,印制价格为16元/件,当事人支付了8000元现金货款;③“成義酒坊”包装材料包含酒盒、外箱、手提袋、酒标贴;④“成義酒坊”包装是向余腾并提供产品图片给茗鉴包装印制的;⑤当事人委托茗鉴包装印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未取得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许可;⑥当事人之前未印制、包装、销售过“成義酒坊”酒;⑦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展示柜上发现的8瓶“悠选酱酒
”是当事人设计后委托水口一家包材店(当事人陈述忘记该店名称和联系电话)打印包装材料并让其包装后放在经营场所内用于展示销售,自用了4瓶,剩余8瓶一直放在公司经营场所展示柜上,还未销售。⑧“悠选酱酒”包装上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且当事人未取得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授权许可;⑨当事人之前未印制、包装、销售这款“悠选酱酒”;⑩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库房发现的230瓶未贴标白酒,是当事人找工人灌装来公司接待,赠送朋友和客户品鉴时方便携带和运输的,不是用于销售;?当事人请的2名包装工人是吴三妹叫来的,吴三妹的联系电话是18786818908. 3、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股东赵琴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11月9日,是由向余银、向余腾、赵琴、娄美芳出资成立的,公司都是由向余腾在负责管理和经营;②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二楼库房发现的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是向余腾找人印制来准备包装销售的,向余腾跟赵琴打电话说过,赵琴同意的;③“悠选酱酒”是公司成立时,向余腾拿过来摆柜做展示的,赵琴不知道向余腾是从什么地方拿过来的;④当事人之前未找人印制、包装和销售过“成義酒坊”酒和“悠选酱酒”; 4、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吕杨账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吕杨账是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也是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在仁怀办事处负责人,办事处位于仁怀市三号区,门头打有“茗鉴包装”字样;②当事人在2024年7月初委托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了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印制价格为16元/件,并支付了8000元现金货款;③“成義酒坊”包装材料包含了酒盒、外箱、手提袋、酒标贴;④吕杨账是根据向余腾提供的“成義酒坊”产品图片印制的包装材料;⑤当事人之前未委托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印制过“成義酒坊”包装材料; 5、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王明霞(王老四)电话录音1份;①王老四学名王明霞,大坝镇人,现在老家修房子不能到我局接收询问调查;②2024年7月25日,吴三妹叫王明霞到当事人处包装白酒,未说明要包装的是什么产品; 6、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州省仁怀市荣启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荣启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在2023年11月在贵州省仁怀市荣启酒业有限公司购买了1千多斤散酒,并支付了一部分货款;②贵州省仁怀市荣启酒业有限公司不知道
当事人购买散酒去做什么。 7、执法人员拨打吴三妹18786818908电话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拨打吴三妹电话未接通,无法联系上吴三妹。 8、执法人员现场提取的“成義酒坊”包装材料打印件1份,证明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时经营场所提取的“成義酒坊”包装材料上标注有“成義酒坊”字样,标注的生产厂家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成義酒坊”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号:10965362)复印件1份,证明“成義酒坊”是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第33类注册的商标,且在有效期限内。 10、举报信2份,证明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成义酒房有限公司在2024年7月25日向我局举报,称贵州坛不忘酒业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公司名称和其公司在33类注册的“成義酒坊”商标包装白酒,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11、情况说明2份,证明2024年7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的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和8瓶“悠选酱酒”,经生产厂家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龚仕明、黎俊现场辨认和查询,上述产品和包装材料不是其公司包装生产的,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也未授权当事人使用“成義酒坊”商标和公司名称包装生产、印制上述产品包装材料。 12、贵州省仁怀市茅合酿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贵州省仁怀市茅河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成义酒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13、温州启泰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14、贵州省仁怀市荣启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15、贵州坛不忘酒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16、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 17、向余银、向余腾、吕杨账、张荣启、方廷本、黎俊、龚仕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身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五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罚款10000元; 2、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处罚款307元。 3、对当事人无证包装白酒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 没收500件“成義酒坊”包装材料(规格1×6)、8瓶“悠选酱酒”(规格×500ml)、230瓶“光瓶酒”。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送的【贵州财政电子票据】缴款短信进行缴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仁怀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9月20